北京城市副中心|苏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员工为中介与同事加急缮证,受贿12万被公诉

北京城市副中心|苏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员工为中介与同事加急缮证,受贿12万被公诉

近日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 。

仇明(化名)在担任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期间 , 利用从事不动产权属登记缮证的职务便利 , 为房产中介人员周某某、陈某某等六人及三名同事谋取利益 , 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1750元 。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 , 仇明利用上述职务之便 , 多次为六名房产中介人员请托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加急缮证提供帮助 。 其中受贿次数最多是35次 , 非法收受一周姓中介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62350元 。 最少的是 , 非法收受房产中介人员薛某某所送钱款人民币2000元 。
仇明不仅为房产中介人员谋取利益 , 其还为同事提供帮助 。
其先后14次非法收受李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22400元 , 先后4次非法收受朱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6500元 , 先后3次非法收受王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3500元 。
案发前 , 被告人仇明退还周某某、薛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7000元 。 案发后 , 上述钱款已被苏州市姑苏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 被告人仇明向苏州市姑苏区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人民币84750元 。
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仇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达人民币121750元 , 属数额较大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仇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人仇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仇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可以从宽处罚 。 被告人仇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应当予以追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北京城市副中心|苏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员工为中介与同事加急缮证,受贿12万被公诉】九派新闻记者 徐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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