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商票到期拒付后被追索,骑虎难下的背书人,到底应该怎么办

商票到期拒付后被追索,骑虎难下的背书人,到底应该怎么办?最近某些房企的商票陷入兑付风波、逾期如潮。公司C有一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了。出栗人。承兑人是A房产公司,收票人是B公司,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现在E无法承兑,向D追索(D有无清偿未知),D又发函向C追索。【 持票人|商票到期拒付后被追索,骑虎难下的背书人,到底应该怎么办】
持票人|商票到期拒付后被追索,骑虎难下的背书人,到底应该怎么办


骑“虎”难下的商票背书人商票这只“虎”,上去容易下来难。背书转让容易,再追索难。海量无享的前手成为被告,被财产保全、被冻结账户、被提起诉讼、被判决付款、被强制执行。而前手们在明知商票已经逾期的情况下,能做的,却似乎很有限。被动等待?持票人会在被拒付的六个月内起诉,作为票据前手可以等待后手追索。持票人起诉行使追索权-般会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全部列为共同被告,中间手背书人不定会实际承担还款责任。1.持票人没有起诉全部前手,比如E只起诉了CD, CD能否申请追加AB为共同被告?有观点认为,在票据债务没有得到清偿的情况下,CD另行起诉必然无法得到实体支持。在就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且法律规定被提起诉讼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的事实状态下,允许CD申请追加被告显然有利于在一起诉讼中解决更多的争议, 且不会引起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的混乱。但是,目前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而选择追索对象是持票人的权利。中间手当事人既没选择权,也没决定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49号]关于原审法院未追加包头农信社作为本案第三人是否正确问题。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但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本案系兴业银行提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兴业银行作为案涉票据的持票人,享有追索对象选择权。兴业银行选择民生银行和恒丰银行进行票据追索,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准许恒丰银行追加包头农信社为第三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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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行使再追索权.如何理解?《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追索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持票 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很多人认为这里被提起诉讼之日是指背书人被持票人提起追索权之日。笔者认为在被提起诉讼之日尚未清偿票据债务的情况下,除斥期间应从清偿日起算。因为在持票人追索权诉讼判决未生效并履行的情况下,中间手背书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再追索权诉讼必然无法得到实体支持。该观点也得到法院判例支持。案例[(2021)豫1203民初592号] [票据再追 索权纠纷]庭审中被告辩称神马公司在2020年3月4日被提起诉讼,依照上述规定,神马公司应于2020年6月4日前向恒缘通公司主张权利,但本案中,神马公司在拿到2020)豫04民终2257号民事判决书并实际履行后,成为持票人,本案应从神马公司的清偿日2020年10月29日开始计算再追索权的诉讼时效,神马公司并未丧失再追索权。故本案原告在其清偿后三个月内即2021年1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向被告恒缘通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行使票据再追索权时,是否可以追究股东责任?一般情况下, 股东是不需要承担任何公司债务责任的。但在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应注意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 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等情况。被动等待的风险在于如果其他票据当事人无能力支付而由自2己或自己后手清偿债务,则依1旧要向前手再追索,并且因为诉讼的拖延,会丧失时间利益。比如之前承兑人还有履行能力,一个诉讼周期过后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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