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出击?票据中间手当事人在没有被持票人追索的情况下,能否主动出击,起诉前手?1.能否以“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票据追索权由持票人享有,在背书人未对持票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背书人不享有持票人权利,直接起诉可能被驳回。案例[(2019)豫1221民初76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价款的结算并无纠纷,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因为涉案票据未予兑付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起诉涉及的汇票是出票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出票人及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案原告通过背书转让方式从被告处取得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又依次背书转让给淮北合宇工贸有限公司-淮北鸿坤商贸有限公司-宿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永城市正龙物流有限公司。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于2018年11月3日到期,该汇票持票人为永城市正龙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提示付款但未能兑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原告不是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案原告未对持票人清偿债务,故原告未取得持票人享有的权利,不具备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权利。所以,原告无权起诉被告要求付清票据款项,本案原告没有起诉权。
2.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在未能确定票据务最终由谁承担前,不能证明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直接起诉可能被驳回。案例[(2020)鲁06民终4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主张仅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452000元,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180000元,因该180000元未兑付,因此被告共拖欠货款439740元未付。对此,法院认为,对于该180000元,被告已将相应货款金额的汇票出票给原告,原告又已背书转让给大连佳特,虽然该汇票被拒付,但是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将该汇票金额180000元支付给大连佳特,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大连佳特自愿放弃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下,原告根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被告支付该票据上记裁的票据金额18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在背书人没有向持票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行使追索权或者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请求履行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但背书人依旧享有主动出击的起诉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账户、查封不动产等等。如果能够对标的债务进行有效保全,背书人可以主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以取得票据权利。无可奈何作为商票的中间手背书人,在前手可能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尚能够通过主动起诉+财产保全脱身而出。但在前手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无疑板上钉钉。谁都知道商业承兑汇票仅以企业自身信用背书,供应商们拿着这张票要不要到钱,全凭房企自觉。但目前约8成房企都使用商票进行材料采购、劳务支出以及建设工程付款等,贯穿整个房地产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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