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注意评估中的这些事,很可能会影响到补偿款的多少

注意评估中的这些事,很可能会影响到补偿款的多少!
评估作为一种专业的事,很多老百姓会直接相信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即使因为对评估结果不满而闹到法院,有的法院也会天然地认为评估结果是正确的。上述这些情况就是对于评估的盲目信任。但是最高院对待评估还是十分谨慎的,沈律师今天给朋友们分享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补偿依据的案件,朋友们可以注意其中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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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则案例中,原告主张评估机构的选定不合法;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明上述评估合法性的文件主要有:《评估机构选定征求意见书》,该意见书中征收部门提供了备选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报告中的有效期表述为“本报告有效期至土地征收公告的征收期限,如土地征收公告的征收期限延长,则本报告的有效期相应延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了评估机构应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多数确定或者随机确定,但是本案中的《征求意见书》是在征收部门已经确定了评估机构后让被征收人在该范围内选择,其实选择的空间并不大,故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于评估的程序,应当在评估后作出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并且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说明或者解释。而本案中不仅没有这一程序,在原告向征收部门反映对评估的疑问时,征收部门也并没有作出答复,故确实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对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问题,法律规定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某些房屋价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有效期还会缩短。但是在本案中评估报告作出时间为2018年8月6日,而征收部门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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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分析,对于该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人民法院是持否定态度的,当然人民法院也提到,不能仅因为评估报告超过了有效期就认为其不能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要结合整个案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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