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员工自行支付佣金
经审理 , 藤县法院认为 ,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只要委托人与中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 而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条件 。 中介人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 , 委托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 , 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 根据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 足以证明房地产公司为藤县某小区开发商 , 黄霞是房地产公司的员工 , 负责商品房销售业务 , 在微信群内发布某小区商品房销售信息和佣金报酬的事实 。
黄霞在微信群发布该小区3套特价房 , 中介佣金为3万元/套等信息 。 中介公司员工邓美接受黄霞委托后介绍客户全林到该小区看房 , 没有成交 。 黄霞又将其他房屋信息在微信群发布 , 并告诉邓美不用向房地产公司报备 , 自行跟好客户就可以了 。 后邓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对客户全林进行跟踪 , 为黄霞提供房地产公司与客户全林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服务 。 房地产公司与客户全林签订合同后 , 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至于应由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报酬 , 藤县法院指出 , 黄霞在微信群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并称不用向房地产公司报备 , 事后房地产公司没有追认黄霞此行为 , 黄霞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 。 因此 , 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黄霞承担 , 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责任 。 经法院查明 , 黄霞在微信群内与其他中介人员聊天时表示销售该小区一套房屋的佣金一般为3万元 , 低于88万元的房屋佣金为2万元 。 黄霞在微信群内联系中介人员所销售的商品房 , 每套佣金一般为3万元 , 由黄霞转账给中介人员 。 鉴于黄霞对客户全林购买的房屋的中介佣金没有约定 , 可参照同楼盘销售其他商品房的中介佣金标准予以支付 , 结合黄霞已收取房地产公司的奖励等情况 , 应当由黄霞支付中介佣金给中介公司 。 中介公司要求黄霞支付中介佣金2万元合法合理 。
日前 , 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霞应当支付中介佣金2万元给中介公司;驳回中介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
目前 , 该判决已生效 。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李继远 覃杰梅 周 政
图片来源于网络
【藤县|广西藤县:员工在微信群发布售房信息,开发商对此不予认可?中介佣金该找谁要?】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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