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解析(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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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成本的税务处理:
1、计税成本的定义、内容与成本对象的划分:“计税成本 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 , 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 划分成本对象的六原则 。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成本对象一经确定 , 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 , 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 , 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
(注意: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售楼处、样板房等) , 不计入期间费用而是进入到开发间接费用当中 , 土地增值税有单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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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3、总部管理费与服务费
国税发[2019
86号规定 , 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服务 , 可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收取服务费 。
4、注销前因土地增值税引发亏损的处理
房地产项目公司出现前盈后亏主要有两种情形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营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盈利弥补 , 同配比原则产生- -定的冲突 , 会导致前期盈利 , 后期亏损 。
(1)完工年度未取得全额发票 , 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只能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 , 导致前期盈利后期亏损 。
(2)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补缴的土地增值税造成前期盈利后期亏损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的适用范围: (1)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和企业注销当年汇算清缴都出现亏损;(2)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 , 且未在注销之前年度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 。
【襄阳|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解析】…………(篇幅有限 , 核心资料可留言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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