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最高院:如何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房产

电动自行车|最高院:如何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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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最高院:如何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房产

实践中 , 债权人在取得胜诉判决后 , 往往会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财产执行 , 从而陷入执行难的地步 。 如果此时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子女名下存在财产 , 那么能否执行呢?
针对这个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两份裁判文书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 在(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案件中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欠债 , 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可以执行 。 但在(2020)最高法民申5648号案件中 , 最高院则认为:债务人为子女购房多年后欠债的 , 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房产 。 那么这两个裁判文书背后的原理是否存在冲突和矛盾呢?债务人子女名下的房产究竟能否执行呢?今天 , 我们结合最高院的这两则案件分析如下:

一、(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的基本案情:
王某因项目建设需要向贺某借款1000万元 , 同时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 。 但借款到期后 , 王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 。 故贺某诉至法院 , 要求王某、姚某(王某配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确认登记在王某之子名下的18套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 , 并将上述房产拍卖用于偿还债务 。
【电动自行车|最高院:如何执行债务人子女名下房产】一审法院对王某与贺某之间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 , 并查明案涉18套房产系王某、姚某在借款发生前作为其子代理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 , 在案涉借款发生后将案涉房产登记至其子名下 。
一审法院认为:该18套房产系王某、姚某的家庭共同财产 , 故判决要求债权人有权拍卖执行王某其子名下的18套房屋 。 后王某之子提出执行异议 , 并在执行异议驳回之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认为:债务人在存在欠款的情况下 , 将相关房产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 , 损害债权人利 。 同时 , 在该案中 , 认定该18套房产的权利归属 , 不以登记为准 , 应以实际出资为准 。 故 , 原判决认定案涉18套房屋应为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正确 , 债权人有权执行 。

二、(2020)最高法民申5648号的基本案情:
2007年 , 刘金锁、贺金兰以其女刘佳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顶秀青溪家园xxx室房产 , 全部购房款均由刘金锁、贺金兰支付 。 购买该房产时 , 刘佳虽已成年 , 但仍在上大学 。 故该房屋一直是由刘金锁、贺金兰居住使用并交纳相关费用 。
2013年 , 因刘金锁拖欠华富小贷公司贷款被该公司诉至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刘金锁偿还华富小贷公司欠款本金、利息等费用 。 此后 , 华富小贷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并申请对登记在刘佳名下的北京市昌平区顶秀青溪家园xxx室房产进行拍卖 。 刘佳据此提出执行异议 。
一审法院认为:刘金锁、贺金兰以刘佳名义购买争议房产时 , 虽然刘佳已成年 , 但其在上学期间 , 不可能有近百万元的资金用于购房 , 刘佳亦未举证证明其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予、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 。 故认定该房产属于刘金锁、贺金兰及刘佳的家庭共同财产 , 应予执行 。
刘佳不服该判决后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产虽系刘金锁、贺金兰实际出资 , 但系登记在刘佳个人名下 。 故该房产不属于刘金锁、贺金兰、刘佳的共同财产 , 而是刘佳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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