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用品都有什么,极端天气的防疫费用可以计入工会

防疫用品都有什么

防疫用品都有什么,极端天气的防疫费用可以计入工会


防疫物资分为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医疗物资包括口罩、防护服、护目镜、乳胶手套、消毒液、呼吸机以及测量仪等一些防疫控制医疗物资 。生活物资是一些生活必需品,比如食物、纸巾、基本洗漱用品、水等 。
口罩是一种卫生用品,一般指戴在口鼻部位用于过滤进入口鼻的空气,以达到阻挡有害的气体、气味、飞沫、病毒等物质的作用,以纱布或纸等材料做成 。口罩对进入肺部的空气有一定的过滤作用,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时,在粉尘等污染的环境中作业时,戴口罩具有非常好的作用 。口罩可分为空气过滤式口罩和供气式口罩 。
预防措施
1、减少外出,不要去人群聚集处,出门要戴口罩,做好防护工作 。
2、注意卫生,勤洗手,洗手时使用洗手液或肥皂 。
3、打喷嚏时不要用手捂,要用手肘或纸巾遮住口、鼻 。
4、保持居住环境的整洁,勤开窗,保持家里的空气流通,防止病毒性传播 。
极端天气的防疫费用可以计入工会根据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可结合工会经费累计结余情况和年度收支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疫情防控专项资金 。
基层工会防控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其不能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用于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 。
各基层工会对直接参与防疫防控工作职工及其不能照顾的直系亲属进行慰问,防疫慰问实行实名制发放 。
公共卫生防疫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依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防疫用品都有什么,极端天气的防疫费用可以计入工会】(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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