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是否需要再次审批?】村民张三现有住房建于80年代 , 到2010年房屋已经破旧无法居住 。 张三决定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撤除旧房 , 重新建设新房 。 为避免麻烦 , 张三的新房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 。 村委会听说此事后 , 通知张三去乡政府办理手续 。 张三表示自己没有占有新的土地 , 原有宅基地也是有相关手续的 , 为什么要重办 。 不过张三最后还是在乡政府办理了相关手续 。 那么张三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重新建房 , 是否应当重新办理建房手续呢?
答案是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农民对特定集体土地 , 在经过法律程序后 , 可具备使用权 。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 始终归属于集体组织 。 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关系 , 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调整 。
在农村利用土地进行建设 , 不仅涉及土地权利关系 。 还涉及城乡规划管理关系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 农村居民使用原有的宅基地、集体空闲地和其他土地 , 建设住宅的 , 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批 。
一般情况下 , 基层人民政府会对农民在原宅基地建房的行为进行批准 。 不过 , 不排除特殊情况下 , 不予批准 。 尤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重新建房 , 可能对整体规划产生不利影响 , 或申请人所在户情况有所变化符合收回或调整情形的 , 基层政府可以不予批准 , 收回原宅基地等等 。
本案中张三尽管心中不情愿 , 但还是完成了建房审批 , 其在原宅基地范围内重新建房的行为是合法的 。 至于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的心理活动 , 不影响建设行为合法性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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