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登记是预告登记吗

商品房预售登记不是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民事制度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属于行政管理制度;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 , 即房屋登记机构 。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 。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 。
根据规定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 ,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 处分该不动产的 , 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 ,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 预告登记失效 。

商品房预售登记是预告登记吗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什么效力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 , 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 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
商品房预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 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现形式 , 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 。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 , 不仅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书面的形式 , 正是为了登记备案和过户之用 。
需要注意的是 , 预售合同备案并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 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 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 。如果 , 将登记备案看成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 那么 , 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一部分后 , 任一方以合同没有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 , 只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即只能返还已经给付的价款 , 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 除支付必要的费用外 , 无法弥补受害方可能发生的损失 。而将登记备案不当成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时 , 预售合同签订后 , 任一方不履行义务 , 另一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此时 , 受害方不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 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 。显然 , 这赋予了受害方更大的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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