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三 )


4. 乙方的其他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并符合立即解雇条件的行为;
5. 乙方在应聘过程中或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欺骗甲方的;
6.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同时,按照乙方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由甲方向乙方依法支付相当于其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方因合并,转让或分立等导致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5、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因难,需要进行裁减人员的 。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0天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离岗 。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如甲方同意乙方提前离职,乙方也可以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通知而立即解除合同 。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但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 法律、行政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它与甲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有关具体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如果乙方未经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或擅自将公司资料及财物带走,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困难,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济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其它机构或单位擅自雇用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给予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以及有关单位的直接或连带性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
第七部分 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八部分 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可就是否延续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同意延续合同的,应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除合同部分内容需要变更的,本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第九部分 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下,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甲方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或破产程序的;
3、乙方离退休,退职或死亡的;
4、国家法律,法规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十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争议一方或双方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法定地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发生的交通费、餐费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法定地址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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