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北京海淀: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想要回?有项证据太关键

海淀|北京海淀: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想要回?有项证据太关键

恋人分手后 , 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在恋爱期间 , 登记在女方名下的50%房产份额 。 海淀法院经审理 , 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该房产份额属于彩礼 , 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
案情简介
原告王先生诉称 , 他与赵女士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 , 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 , 开始准备结婚事宜 。 赵女士提出要购买结婚用房 , 王先生遂于2016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 , 购房款450万元均由王先生支付 。 买房时赵女士称 , 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 , 她就不结婚 。 王先生为结婚只好同意 。 双方因矛盾分手后 , 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屋产权 , 赵女士拒不返还 , 故诉至法院 。

被告赵女士辩称 , 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婚约 , 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 , 其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 , 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结果 。 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 , 是行使撤销权 , 但该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 , 不具有可撤销性 , 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请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 , 赵女士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 。 王先生在明知赵女士的出资情况下 , 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还将房屋的50%产权办至赵女士名下 。 其虽主张该50%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了赵女士 , 但针对该主张 , 未提供证据证明 , 赵女士亦予以否认 。 在王先生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 , 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 , 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 。 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的请求 , 实际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 但赵女士取得涉案房屋50%产权是在2016年 , 而双方分手是在2017年 , 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 撤销权已消灭 。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
宣判后 , 王先生提起上诉 , 二审维持原判 , 现该案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彩礼一般是一方向对方赠送的订婚礼物或金钱 , 目的是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 。 而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 , 若二人达成婚姻关系 , 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 , 从本质上看 , 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 。 但在实践中 , 若双方未能顺利缔结婚姻关系 , 一方父母或一方给付的财产是否应定性为彩礼?对此 , 应严格限定彩礼的范围 。
男女在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目的不尽相同 , 不能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认定为彩礼 , 一概都要返还 。 对于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财物 , 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 。 在本案中 , 王先生在与赵女士恋爱期间购买房屋 , 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 各占50%份额 。 王先生虽主张登记在赵女士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彩礼 , 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 , 赵女士应当予以返还 , 但在赵女士否认涉案房产份额属于彩礼的情况下 , 王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 故法院对于王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 。 同时 , 婚约彩礼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习俗 , 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 , 在判定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时可参照当地风俗习惯、居民生活水平综合予以判断 。
【海淀|北京海淀: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想要回?有项证据太关键】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 倪虹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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