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的教唆未遂如何处理,教唆人犯罪要负法律责任吗?

理论上的教唆未遂如何处理

理论上的教唆未遂如何处理,教唆人犯罪要负法律责任吗?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 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对于教唆犯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教唆未遂的情形:
教唆人犯罪要负法律责任吗?
这个问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依据实际情况判定有否有罪无罪 。
现实中出现教唆犯有罪而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 包括了了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和不实施犯罪两种情形 。前者 , 教唆者有罪应无异议;但后者 , 却有不同看法 。
【理论上的教唆未遂如何处理,教唆人犯罪要负法律责任吗?】如果被教峻的人着手实行了犯罪 , 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教唆者当然属于教唆未遂 。但问题是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 对于教唆犯如何处罚 , 能否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规定?这个问题就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 教唆犯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属于教唆未遂(行为无价值论者多主张此观点)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共犯独立性” , 行为者的危险性一旦通过一定的行为流露出来 , 即可认定其有实行行为 。所以教峻、帮助行为 , 原本就是行为人自己犯意的遂行表现,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本身就有实行行为性 , 这就是独立的犯罪行为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教唆犯的行为无罪(结果无价值论者多主张此观点)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共犯从属性” , 只有单纯的教、帮助行为 , 并不构成犯罪;必须是被教唆、被帮助的人着手实施犯罪时 , 共犯才成立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实行行为” , 教唆、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籍 , 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 , 不构成犯罪 。
这两个观点中 , 第一种观点显然是将刑法处罚的范围进行了较为过度的扩张 , 当前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对此观点提出了反对意见;而第二种观点 , 依据共犯从属性限制了犯罪成立范围 , 缩小了刑法的处罚面 , 对了推进刑罚轻缓化具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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