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开发商与中介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其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 二 )


中介合同:中介人为委托人与买受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 其并不参与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 , 居间人无权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 。

二、案由的争议


1、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
理由为受托人除负有介绍买家、促成交易、协助办理过户事宜等一般居间人义务之外 , 尚有权利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以一定价格出售委托人房屋的权利 , 全权办理商品房的买卖业务 , 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
2、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并不属于典型的委托合同 , 属于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系 。
理由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 , 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 , 该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 。 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介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 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 其服务范围有限制 , 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
3、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属于中介合同关系 。
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公司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并无权全权代表开发商 , 其自由权范围受到开发商制约 , 合同不允许销售代理公司在与买受人介绍房屋时私自收取费用、签订合同 , 销售代理公司是作为居间人而存在 ,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于中介合同 。

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把开发的商品房委托于中介机构代理销售 , 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最高院司法观点来看 , 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下 , 是由于该合同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 但其法律关系应当依据实体法认定为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 。
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规定》此次修改 , 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 , 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 , 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 。
由此可以看出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下一级案由并不是缘于其系属于同一法律规范类别 , 而是基于其与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关联性而归类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 。
同时 , 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 , 最高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 ,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 , 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 , 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 ,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沿用2011年《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 , 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 , 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
但是 , 实践中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多变性 , 单纯按照法律关系标准去划分案由体系的做法难以更好地满足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 , 难以更好地满足司法统计的需要 。
为此 ,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主要标准的同时 , 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其他标准进行确定 , 对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 在案由的具体适用上 , 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 正确确定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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