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开发商与中介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其合同性质应如何认定?】具体到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而言 , 《民法典》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的具体规定 , 该合同应属于非典型合同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 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 , 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
而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 , 受托人的服务内容除了包含介绍订立合同的机会及订立合同的媒介外 , 还可以基于委托关系 , 在代理权范围内以约定底价为基础自行与买家磋商成交价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意向协议 , 介入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 从本质上而言 , 受托人享有以一定价格出售房屋的权利 。
基于该类合同的特殊性 , 并与现有的典型合同相对比分析 , 虽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该类合同纳入房屋买卖合同案由项下 , 但并不影响其性质类似与委托合同的认定 , 因此 , 在法律适用方面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调整和规范 。
同时 , 在关于合同的解除及佣金的支付等具体事项如与法律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不符时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 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按照合同约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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