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3》,如何评价正当防卫3

你如何看待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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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当遭受其它不法侵害行为时,为维护自己权益中造成他人死亡一事,最近被业界和社会广泛关注,引起对于正当防卫的激烈讨论 。同时,在本人作为辩护人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同样感受到了被告人及承办机关对于正当防卫情节的疏忽 。为此,特引用下一公报案例,以供参考,并略表浅见 。公报案例中,起诉书指控: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光辉(男,19岁)与孙金刚(男,22岁)、张金强(男,21岁)到北京市海淀区某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女工宿舍外,叫服务员尹小红(女,24岁)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见尹小红不予理睬,孙金刚等人即强行进入宿舍内 。
孙金刚与尹小红发生争执,殴打尹小红 。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金艳上前劝阻,孙金刚又与吴金艳相互撕扯 。在撕扯过程中,孙金刚将吴金艳的上衣钮扣拽掉,吴金艳持水果刀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 。李光辉见此状况,用一铁挂锁欲击打吴金艳,吴金艳又持水果刀扎伤李光辉的左胸部,致其左胸部2.7厘米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孙金刚、张金强是本案的两个主要证人 。二人证言中虽然没有涉及李光辉如何拿铁锁砸被告人吴金艳,以及吴金艳如何刺中李光辉的情节,但这一情节在吴金艳的供述以及证人尹小红、石双荣的证言中均得到证实 。张金强的证言中,提到李光辉站在门口用瓶子向屋里扔 。纵观吴金艳的供述和尹小红、石双荣、张金强的证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可以认定:张金强所认为的瓶子,即是李光辉从宿舍内桌子上拿起并准备砸向吴金艳的铁锁 。
另外,关于孙金刚、张金强和李光辉在上山前的密谋经过,公诉人最初虽未宣读,但在辩护人的提议下已经补充示证,故对这一情节也应认定 。涉案女工宿舍,是单位向女服务员提供的休息和处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 。未经许可闯入女工宿舍,严重侵犯住宿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孙金刚、李光辉、张金强事前曾预谋将尹小红带到山下关押二天,要在尹小红身上留下记号;继而三人上山要求进入女工宿舍,在遭到拒绝后就破门而入图谋不轨 。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孙金刚等人在凌晨3时左右闯入女工宿舍后,动手殴打女服务员、撕扯女服务员的衣衫,这种行为足以使宿舍内的三名女服务员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 。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吴金艳持顺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孙金刚,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并逼退孙金刚 。此时,防卫者是受到侵害的吴金艳,防卫对象是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孙金刚,防卫时间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该防卫行为显系正当防卫 。
当孙金刚被被告人吴金艳持刀逼退后,李光辉又举起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的铁锁欲砸吴金艳 。对李光辉的行为,不应解释为是为了制止孙金刚与吴金艳之间的争斗 。在进入女工宿舍后,李光辉虽然未对尹小红、吴金艳实施揪扯、殴打,但李光辉是遵照事前的密谋,与孙金刚一起于夜深人静之时闯入女工宿舍的 。李光辉既不是一名旁观者,更不是一名劝架人,而是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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