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10月1日起,梧州预售商品房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升价降价超10%都无法网签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续发布《关于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梧建〔2021〕557号)》、《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梧建〔2021〕584号)》,《通知》称:为了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执行《关于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梧建〔2021〕557号),从10月1日起,严格执行《关于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中
规定的价格上下浮动管理制度,当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偏离备案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0%时,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全文:
关于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梧建〔2021〕55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申报范围
我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安置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除外)全部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价格备案申报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价格备案申报手续时,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附件1)、《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价目表》(附件2)、《商品房价格信用承诺书》(附件3)、《商品房销售方案》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套。
三、价格备案申报要求
一)商品房申报价格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综合研判商品房价格趋势,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手续,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
商品房价格备案完成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发放预售许可证。未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现房销售备案申请。
二)商品房开盘价格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项目申报价格明显脱离同期、同地段、同质楼盘销售平均价格又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不予备案。
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以幢(栋)为单位以幢(栋)平均价格和一房一价进行申报。
三)商品房成交价格管理。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偏离备案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0%时,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四)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价格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保持稳定,6个月后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价格申报制度要求重新申报确定。
申请重新备案时按一房一价进行价格调整,调整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并须在对应房号的“备注”栏中注明“调整”字样。
本通知发布前已销售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调整,对未售出的房屋销售价格重新申报。
四、价格备案程序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商品房市场交易状况,动态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区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递交价格备案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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