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舜号海难沉船事件,大舜号海难事故报告( 五 )


根据调查结果,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副总经理于传龙等4名责任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13名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
12月4日,“大舜”轮船主获第一笔保险赔款 。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消息,这家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日前为“11.24”特大海难事故中沉没的“大舜”轮所载货物,向船主烟大轮渡公司预付了200万元赔款 。这是海难事故发生后给付的第一笔保险赔款 。经查,沉没的“大舜”轮所载61辆汽车及车载货物,由船主统一向太保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总保额305万元 。
在这次灾难事故中, 最后每个遇难者获得赔付6.5万元人民币,这当然不是保险的赔付 。有两个韩国乘客,获得了约70万元的赔偿,这就是典型的“同命不同价” 。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吸取事故教训,颁布了《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为了以“11·24”特大海难事故为鉴,决定把每年的11月24日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警示日”,以吸取这起海难事故刻骨铭心的教训 。
此后,国家对海上救援体制进行了改革和规范,将救助局与打捞局分开,分别设立了北海救助局、东海救助局、南海救助局、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对救援力量进行充实和完善,提高了海上救援的水平,中国救捞目前拥有:员工近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潜水员和船员占80%以上;202艘船舶,其中专业救助船80艘,打捞船122艘;20架救助航空器 。

大舜号海难沉船事件,大舜号海难事故报告


对于“大舜”号事故的成因,除了船长决策与操作失误外,还有另外几种意见 。
“未能冲滩”说——另有一些专家认为,“大舜”号在调头之后,失去动力之前,本应该及时“冲滩”——即开足马力往海岸冲去,让船体搁浅在海岸边 。虽然轮船冲滩,船体将有损坏甚至报废的可能,但是船上乘客的生命将大有可能得到保证,这是一种丢船保人的好办法 。而且,“大舜”号当时距离海岸线很近,冲滩容易成功,但遗憾的是,“大舜”号并没有这样做 。
“未能抛锚”说——一些专家认为,在失去动力的情况下,“大舜”号应该抛锚,以减小海浪对船体的冲击力 。尽管风高浪恶容易使锚链被打断,但处于危机关头的“大舜”号,应该别无选择地将锚链抛下海,以达到减轻船体摇摆程度的目的;同时,要使链条有所松动,以便让轮船能够随风漂流,暂时避过风浪的冲击,拖延救援的时间 。但“大舜”号在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依旧没有抛锚 。
无论如何,“大舜”沉没导致282人丧生的惊天海难虽有风大浪恶的天灾作祟,但各种人祸可谓是造成海难的决定性因素,这不能不令有关各方为之深思 。
“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教训十分沉痛,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启示:
其一,海上的救援机制亟待完善 。通信不畅,救助手段落后,救助及时性差,救助船舶的航速较低,救助设施可靠性难以保证等 。而救助指挥协调的时效性以及海上专业救助能力,更有待进一步提高 。
其二,必须建立起严格的问责制 。这起事故的教训极为深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纠正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恶劣行为,不仅是对航运部门和单位的一个严重警示,也是对全国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严重警示 。
其三,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缺失 。我国的海上立法很不完善,难以起到鼓励、敦促救助人进行海上人命救助,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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