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空置房一律“停收物业费”?新规来了,今年起,全部“这样”交( 三 )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 , 《民法典》同样规定 , 5种情况下 , 业主是可以少交或拒交物业费的:1、小区配套设施不达标 , 应减免物业费 。 减免部分由开发商承担 , 直到达标为止;2、逾期交房或房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处于维修期未交房 , 可拒交物业费;3、物业合同内 , 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多出来的服务时 , 业主有权拒交这部分的物业费;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 ,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5、物业费标准不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 业主可拒交 。 比如现在很多物业公司巧立的“增值服务费” , 就是不合理的 , 业主可以不交 。
新规要求 , 今年起 , 物业费全部“这样”收:按照约定向物业支付 , 不管是出于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权益 , 还是遵守政策本身 , 亦或是出于遏制投资炒作的目的 , 也不管房屋是否空置 , 我们认为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 所以 , 任何人都不应该以“未接受服务”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 这应该达成一种社会普遍性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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