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票据回头背书的几种情况,接收需谨慎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逆背书或回头票,是指票据经过流通,以原有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持票人经过N手背书,票据又回到了原来的票据债务人手中。而一般背书都是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为了票据债权人(也就是持票人)的情况。《票据法》对回头背书没有明确规定,但第69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实际上承认了回头背书的存在。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背书相同的效力,但是由于持票人地位特殊,其效力还有特别之处:
(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持票人对前手没有追索权,只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一切的向前追索,最终都会追索到持票人本人身上,追索权毫无意义。
(2)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背书后的后手,也就是背书转让后到再次取得票据过程中的所有债务人,都没有追索权,理由同(1)。
(3)持票人为承兑人时,也就是票据流通到承兑人手上时,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应自负付款责任。
(4)持票人为保证人时,因为票据保证承担同一责任,经过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只能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行使追索权。
一般来说,回头背书不影响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以下情况需要引起注意:
(1)直接回头背书,即A公司→B公司→A公司→C公司(票据持有人);
(2)转让过程中的全部参与者都是关联企业。
有以上情况,在进行贴现时,很可能会被银行认为有单纯融资倾向或者贸易背景不成立,尤其是直接回头背书,一般商业银行都会直接拒绝直接回头的票据贴现!
而对于其他回头背书,银行在进行贴现时,也会从严审查背书的合理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因此经常出现回头背书无法贴现,只能再次转让或者等待到期托收的情况。
提示
一般认为回头背书不影响汇票的权利和使用,但是回头背书会导致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减少。《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并没有对回头票加以限制。只要是合法取得的票,只要背书是连续的,到期提示付款是有保障的。在收到回头背书时,应仔细确认其贸易背景真实,背书合理,若无法确定,可咨询银行再作决定,以免出现无法贴现的情况。信息整理自网络,更多干货关注e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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