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最高法:能否以产权置换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最高法:能否以产权置换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导读:老赵系蔬菜大棚经营人,其在该村只有一套住房,建在蔬菜大棚前。现遇到征收,征收补偿部门已与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对其进行产权置换。协议签订后,其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交房义务,但征收补偿部门拒绝履行协议,以其房屋为“看护房”为由,拒绝安置补偿,要变更为货币补偿,老赵不同意,就一直僵持不下,老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议|最高法:能否以产权置换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4037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是否有效。首先,被诉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将土地征收工作委托镇政府、村委会具体实施,镇政府、村委会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具体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其次,被诉行政机关主张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为“看护房”,不应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但以产权置换方式约定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且在实际安置过程中,被诉行政机关为被征收人确定了回迁房,对其他被征收人同样给予了回迁安置。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安置协议存在无效之情形。
协议|最高法:能否以产权置换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 协议|最高法:能否以产权置换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律师说法:涉案房屋系老赵在该村的唯一住房,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的权利,如按照“看护房”对老赵实施货币补偿,则很难保障其居住的权利,并且对地上物进行产权置换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老赵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协议,在其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老赵可以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进行维权。
协议|最高法:能否以产权置换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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