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官宣!广东东莞将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 三 )
四、按序选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公布的选房时间 ,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组织购房人按照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选房 。 每个摇中的购房人(家庭)只能选购1套住房 。
选房当天出现弃选以及在两天无理由退定期限内提出有效退定申请而退出的房源 , 由开发企业在两天无理由退定期限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 , 依据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按序递补进行第二轮选房 。 第二轮公证选房结束后 , 对剩余未选到房的购房人 , 开发企业在2日内解除诚意金冻结 。
五、购房资格审查
摇号选房结果公布后 , 摇中并已选房的购房人应在选房时间截止后2日内向开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进行正式购房资格审查 。 购房资格审查结果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限购查询证明为准 。 开发企业须对通过购房资格审查的购房人名单进行公示 ,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日(不含公示当天) 。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未通过购房资格审查的购房人 , 视为放弃交易 , 并退出所选房源 。
六、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通过购房资格审查的购房人名单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在线上完成签订《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缴纳定金(诚意金解除冻结 , 购房人支付定金 , 并划入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 。
已签订认购书的购房人 , 按认购书约定与开发企业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
因未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或者主动放弃等原因解除认购书退出的房源 , 仍需依据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按序递补 ,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选房 , 直至所有房源售罄 。 如所有参与摇号的购房人均参与选房后仍有剩余房源的 , 由开发商自行处理 , 但购房人仍需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上进行认购登记后方可交易 。
七、加强认购环节管理
(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监督 。 市公证协会制定本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实施细则 , 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摇号现场公证工作 。 公证机构对《认购登记方案》的制定及公示、购房人承诺书、公示的认购登记时间结束后汇总的登记购房人清单电子档光盘、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积分排序证明材料及排序结果、公证摇号排序、依排序选房、递补选房等过程进行全流程公证 。 公证人员如发现当事人在摇号、选房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应当按《认购登记方案》、《承诺书》及有关规定处理 , 并向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根据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案 。
(二)加强购房人认购登记及摇号选房行为监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根据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运行情况 , 进一步优化系统设置、流程设计及积分规则 , 完善信息实时共享与比对等服务功能 , 做好积分排序、摇号结果、按序选房、签约等信息与购房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 , 确保认购登记、摇号选房、签约备案(认购书及买卖合同)的主体一致 。 加强对购房人的认购行为监管 , 对于违规取得购房资格及选房、认购中存在舞弊行为的 , 按有关规定及《承诺书》的要求处理 。
(三)加强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销售行为监管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开发单位及经纪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 对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上显示仍有可售房源、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登记成功的购房人销售的企业 , 责令限期整改;对认购登记中弄虚作假的企业 , 暂停认购系统、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 , 暂停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办理 , 并列入失信名单 , 实施联合惩戒 , 构成犯罪的 , 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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