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的合同效力有效吗?

|一房多卖的合同效力有效吗?

一房多卖的合同效力需要根据下列几种情况来分别判定: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 , 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 , 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
在该情形下 ,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 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 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 此时 , 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 , 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 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 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 , 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 , 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 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 , 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 , 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 , 构成无权占有 , 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 , 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
【|一房多卖的合同效力有效吗?】此时 , 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 , 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 , 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 ,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 该合同有效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 , 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 , 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原则上讲 , 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 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 , 系处于平等地位 , 并无位序关系 , 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 , 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 , 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 。 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 , 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 , 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 , 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 , 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 。
同时请求的 , 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 , 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 , 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 , 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 , 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 , 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 , 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 , 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 。
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 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 , 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 , 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 , 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