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浙江宁波:延迟收房物业费怎么算?未入住可以打折吗?法官来解答啦

南京|浙江宁波:延迟收房物业费怎么算?未入住可以打折吗?法官来解答啦

物业费话题一般都是大家关心的话题 , 今天特加更一期 , 为大家解答更多疑惑

问题1
房企通知业主收房 , 但是业主发现新房不具备交付标准 , 要求整改 。 业主在整改完成后收房 , 但物业公司从房企首次通知收房的时间起算并收取物业费 , 这合理吗?
? 法官说:
不合理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 , 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 , 如确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 , 此期间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 , 而应当由建筑单位 , 即房地产商交纳 。 部分地区也根据该规定针对交纳数额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作进一步细化 , 如宁波市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 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 , 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 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南京|浙江宁波:延迟收房物业费怎么算?未入住可以打折吗?法官来解答啦】问题2
是不是收房后开始交纳物业费?如果在通知收房的3个月后去收房 , 这3个月需要交纳物业费吗?
? 法官说:
新房物业费自业主验收合格 , 开发商交付房屋之时起由业主负责交纳;关于二手房物业费交纳节点 , 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司法网拍拍卖公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若无约定则一般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 。
若已符合交房条件、因业主一方原因而迟延收房的 , 迟延收房期间的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 。
问题3
交纳了物业费 , 为什么物业公司还要业主交小区水电公摊费?这个合法吗?
? 法官说:
需要视情况确定 。 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后有权收取的服务费用 。 小区水电公摊费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或需要由业主分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规定费用 。 两种费用的性质不同 , 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若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授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公摊费用 , 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 , 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代收费项目、标准、金额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若物业服务人假借代收公摊水电费名义 , 收取额外费用的 , 不合法 。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 ,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问题4
物业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 , 不交付房子 , 合法吗?
? 法官说:
房屋的交付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 物业费的交纳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 交付房屋系房产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 , 并非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 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 , 物业服务人可催告业主按期支付 , 催告期届满仍不支付的 , 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并不包括克扣房产证、停运门禁卡、禁止业主进入等不交付房产的行为 。
当然 , 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配合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时 , 业主也不得以开发商未交付房产证为由拒交物业费 , 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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