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旭光说法(73):论建筑物“专有部分”如何认定( 二 )
综上,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判断某一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是否构成专有部分时,主要看其是否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符合本条规定的前两个条件,但还没有登记的,还要判断是否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两个实质条件,若符合两个实质条件的,仍然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三、专有部分中“特定空间”的理解
“特定空间”一词来自《房屋登记办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相对于房屋,特定空间是指虽无固定墙壁间隔,但是根据明确界址确定,能够排他使用的空间范围。为方便理解,本条进行了适当列举,即车位、摊位等。就车位而言,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划定四条线所垂直形成的一个立方体空间。摊位与车位类似,也是四条线所形成的一个空间,与车位稍不同的是,有的摊位与其他摊位之间有一间隔物,但并非砖墙、水泥间隔。
追溯立法者的本意,构成专有部分的特定空间并非一定具有固定墙壁间隔,此空间与彼空间能够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的特定空间即可构成专有部分。
综上所述
基于前文分析,判断某一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是否构成专有部分时,主要看其是否符合专有部分的三个条件,特别是前两个条件,如果同时具备的,该房屋或特定空间构成专有部分为某一权利人所有。
作者 | 刘玉莹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 房屋|旭光说法(73):论建筑物“专有部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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