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光|旭光说法(89):房屋采光权的保障及救济路径

旭光说法(89):房屋采光权的保障及救济路径梁旭光团队法务圈 梁旭光团队法务圈 2019-01-08 旭光说法(89)
旭光|旭光说法(89):房屋采光权的保障及救济路径

梁旭光律师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旭光|旭光说法(89):房屋采光权的保障及救济路径



房屋采光权的保障与救济路径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房地产建筑的高度和密度不断提高,城市土地空间得以充分利用。可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属于近几年较为常见的一种。比如,自家小区被前面新建的高层建筑物遮挡了采光,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该如何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 本期《旭光说法》将就此展开说明。
旭光|旭光说法(89):房屋采光权的保障及救济路径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旭光|旭光说法(89):房屋采光权的保障及救济路径】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由上述规定可知,新建筑建成后,对相邻的在先建筑内房屋的采光、日照产生不利影响,并由此造成采光妨碍或损失的,构成采光权侵权,受损一方享有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权利。
旭光|旭光说法(89):房屋采光权的保障及救济路径


二、侵权认定标准

1.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个问题同时涉及另一问题“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符合规划、设计规范的项目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从以下判例中,可知当前的司法观点:“建筑物本身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与是否侵犯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日照权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银海雅苑小区符合规划要求,只能说明银海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明显过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所涉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侵害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即可认定”,参见(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264号判决书。

2. 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符合相关规范并不一定排除采光权侵权。
由上文可知,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主要依据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那么究竟采光被遮挡到什么程度才算发生侵权损害结果,构成侵权呢?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分析得出该条文规定了建造建筑物既不能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日照,同时,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作为强制性规范必须被遵守两项内容。参考目前大多数的司法判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93)即国家采光相关建设标准,被采纳为认定采光权侵权结果的最低限度标准。(后附规范内容)

但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93)中关于日照的标准,并不一定排除采光权侵权。 具体可参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132号:受损方在采光妨碍发生后经鉴定,日照时间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侵权方以此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工行巴林右旗支行虽认为本案应参照大寒日日照标准测定任立明等所居房屋是否符合规范,但并未提供所在城市的具体气候区;且即使符合有关规范,亦不当然影响采光侵权的成立。第四,工行巴林右旗支行虽举证证明其所建楼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划、设计规范,但采该行政许可并不足以阻却采光权侵权的成立,内蒙高院再审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约定及居民对采光的忍受程度,认定构成采光权侵权,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