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光|旭光说法(89):房屋采光权的保障及救济路径( 二 )



由此可见,最高院的观点为,认定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应综合考虑相邻主体居民对采光的忍受程度、相邻双方事先有无约定、妨碍发生后日照采光是否符合规范等多方面因素,并非单一因素。
旭光|旭光说法(89):房屋采光权的保障及救济路径



三、赔偿标准

因采光权侵权纠纷多发生在侵权建筑物竣工之后,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受损利益的悬殊差距,实务中通常只采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而目前,我国对赔偿标准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结合部分地方规定以及司法实务经验,可将赔偿依据总结为:1.根据不同地段、不同遮挡时长、经济发展状况划分等级,每平方米定价赔偿;2.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对妨碍采光发生前后房屋的贬损价值进行估算赔偿;3.根据妨碍发生后,增加的房屋剩余年限电费、添置取暖设施费用来计算赔偿数额;4.因侵权行为对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后的康复费用等几方面。


综上所述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中,受损方维护自身权益关健在于损害结果的举证,如日照影响鉴定结论、遮挡发生前后的实景对比、超过自身忍受程度的证明等方面。侵权方应注意遵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以及国家规范标准,同时尽早与相邻受损方沟通协商,以免日后产生诉累。
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93)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旭光|旭光说法(89):房屋采光权的保障及救济路径





作者 | 李响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