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规定?太原养犬管理规定( 五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参与“斗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或者将犬只送到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拒不领回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公安机关犬只留检机构的,处五百元罚款 。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一千元罚款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或者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犬只交易市场外销售犬只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二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第六十二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