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二 )

(二)携犬外出必须由成年人牵领约束,携带处理犬排泄物的物具;
(三)养犬者应当及时清除犬排泄物;
(四)准养犬禁止在七至二十时在居民小区内活动;
(五)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交汽车;

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六)准养犬必须束带有效的犬牌;
(七)禁止转让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八)禁止转让、遗弃疫犬和被疫犬咬死、咬伤的畜禽 。
第十二条 犬死亡、宰杀或者因违反规定被有关部门捕杀、没收后的7日内,以及犬失踪超过一个月后的七日内,养犬人应当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还有关证牌 。
第十三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邯的,须持畜牧部门发给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 。
来邯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收取临时登记费,超过三个月的收取初始登记注册费 。
第十四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医疗服务机构和从事犬类销售经营的,须经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和畜牧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开办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 。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 。
第十六条 畜牧部门发现疫犬时,应会同公安机关立即捕杀 。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以下部门实施处罚 。
(一)所养犬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由畜牧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公安、畜牧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纵犬伤人的;
(二)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犬牌或者其他养犬证件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养犬,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仍拒绝补办的,由公安机关留置收容其犬 。所有人明确表示继续饲养的,除补办手续外,还应缴纳留置收容检疫费 。公安机关对犬的留置收容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 。超过五天仍未补办手续认领的,公安机关依法对犬进行处置 。
留置收容检疫期间,因意外原因导致犬死亡的,由犬所有人负责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从事犬类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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