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三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每只犬100元到30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 。在举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500元奖励 。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收取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预算外管理,专项用于犬类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犬是指达到成犬期后,身高(指脊背至地面垂直高度)在30厘米以下,体长(指头顶部两耳根直线中点沿脊背至尾根距离)50厘米以下的犬,超过此标准的均视为大型犬 。
烈性犬、大型犬、准养犬目录由公安部门予以公布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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