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制定专门工作规范,采取措施防止犬只繁殖,设置无害化处理流程 。
第三十五条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查验流浪犬只的电子标识、免疫牌和犬牌等,核查养犬人的身份信息 。
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日内领回 。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视作遗弃 。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
第三十六条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 。符合养犬准养登记条件的个人,可以领养经检疫合格的遗弃、无主、没收、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
无人领养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处理 。
第三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但不得利用被救助的犬只从事经营活动 。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重点管理区内可以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一般管理区内可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也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实现犬只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名称)、居住地(住所地)和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相片;
(三)犬只免疫、准养登记情况;
(四)犬只扰民、伤人情况;
(五)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受到处罚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由相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 。通过市和区县(市)政务咨询平台投诉、举报的,由平台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
第四十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执法 。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登记并及时移交 。
第四十一条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制度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
推荐阅读
- 鸡西市养犬管理办法?鸡西市养犬管理规定
- 鸡西市养犬管理条例?鸡西养犬管理条例
- 鸡西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 伊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伊春养犬管理规定
- 伊春市养犬管理条例
- 大庆市养犬管理规定?大庆养犬管理规定
- 大庆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 佳木斯养犬管理规定
- 丹东市养犬管理条例
- 辽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辽阳市养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