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养犬管理规定( 二 )


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强制免疫】饲养犬只实行强制免疫 。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点接受犬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狂犬病免疫证明 。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狂犬病免疫接种业务 。
犬狂犬病免疫接种应当按照疫苗有效保护期定期进行 。
第十一条【养犬登记】 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 。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免疫接种与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
第十二条【禁养规定】 个人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但在本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依法补办养犬登记证后,可以继续饲养 。
禁止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种类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咸阳养犬管理规定】准养的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养犬人或者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所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
第十三条【个人养犬】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的场所且独户居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件 。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四)犬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
第十四条【单位养犬】 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养犬场所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单位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场所的位置;
(六)犬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 。
第十五条【养犬登记证办理】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后当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智能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养犬人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凭犬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延续手续 。
第十六条【犬只登记变更、注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一)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养犬人将犬只转让或者赠与他人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养犬人死亡,继承人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十五日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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