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天水市人大常委会把《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要求,天水市公安局具体负责起草该条例草案 。天水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起草小组,经过多次易稿,于近日形成了《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
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四章 防疫管理
第五章 行为管理
【天水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管理等行为,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应急搜救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和个人生活需要饲养扶助犬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政府监管、公众监督、信息化管理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本市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 。市中心城区和县、区城市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 。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养犬区 。
第五条 限制养犬区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和年审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 。
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二只 。
第二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综合执法、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
第九条 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核发《养犬登记证》,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二)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犬吠扰民等养犬行为;
(三)查处占道售犬、流动售犬等违法经营犬只行为;
(四)负责建设、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五)负责流浪犬的捕捉和弃养犬的收留,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受理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属于综合执法职责的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十条 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二)协助城管部门捕捉狂犬、没收投送禁养犬;
(三)受理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属于公安部门职责的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负责犬只电子标识(电子芯片)的植入,协助城管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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