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犬只收容留检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十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 。认(领)养人应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方可实施认(领)养 。对无人认(领)养的,按无主犬处理 。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收容留检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九条对疑似狂犬、病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 。对农业农村部门确认患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移交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
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第三十条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照职责依法采取防治措施 。
发生一犬伤多人事件(24小时内一犬伤人数≥2人)后,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相互通报疫情并派出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处置,公安部门捕杀伤人犬只,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部门采集犬脑进行检测,农业农村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无害化处理犬只,卫生健康部门对伤者进行规范处置和医学观察 。
第三十一条 因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携带、遛放的犬只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乱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
第三十四条 因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与养犬活动有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交纪委监委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养犬免疫及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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