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

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养犬以及专门从事犬类饲养、繁殖、收容、交易、服务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城市养犬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和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
军用、警用犬只,导盲犬、扶助犬,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按照“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要求,采取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管理与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应当建立由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调解决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公安部门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负责城市养犬的登记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工作 。
(一)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
2.捕捉流浪犬、无证犬,捕杀狂犬;
3.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4.查处拒绝或阻挠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
1.查处无证城市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2.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城市养犬、无照售犬行为;
3.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职责:
1.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出具免疫证明;
2.对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等经营活动的犬只进行检疫;
3.建立犬只免疫、检疫登记档案;
4.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5.指导疫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6.负责犬只收容留检所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 。
(四)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1.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 。
2.犬伤处置 。
3.狂犬病人抢救治疗 。
4.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
(五)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犬只经营流通单位依法监督管理;
2.加强对动物用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
(六)行政审批部门职责:
1.负责犬只养殖、经营场所防疫条件的审核;
2.负责犬只诊疗所的审批,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
3.负责对涉犬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养犬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
(八)宣传部门职责:
广播、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的宣传 。
第五条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养犬管理活动,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市养犬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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