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城市(含县城,下同)及其近邻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和机场周围禁止养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 。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因警卫、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
第三条农村养犬应从严控制 。确需养犬的单位和农户,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犬类准养证》,但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 。
狂犬病流行的乡村禁止养犬 。
第四条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犬类准养证》按农牧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携犬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免疫注射每年进行一次 。新生幼犬应在一个月内申请领证,进行免疫注射 。免疫注射、领牌证费用由犬主负担,收费标准由省农牧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
第五条《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不得转借、涂改、冒用、伪造和买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犬如死亡或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第六条携犬进入其他市、县,或从省外携犬进入本省境内,要有原地农牧部门的犬类免疫证明和《犬类准养证》,无免疫证明者,要立即办理申报手续,进行免疫注射 。否则,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
第七条未领取《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或无免疫标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 。这项工作,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农牧、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第八条发现狂犬要立即捕杀并焚化或深埋,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被咬伤者要及时到卫生部门进行紧急治疗处理 。
第九条持免疫牌证上市出售的和外贸、供销、商业等部门收购的活犬、犬皮、犬肉,须经农牧部门兽医卫生检疫员检疫,该犬的免疫证、免疫牌同时收回 。
无免疫证、免疫牌的活犬、犬皮、犬肉一律禁止出售 。
第十条未经批准养犬的,每条犬罚款五十元,并强制捕杀 。城市准养犬散放上市、农村居民携犬进入禁养区的,每条犬每次罚款二十元 。犬如伤人,由犬主承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城市由公安部门执行,农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罚款收入交当地财政 。
【亳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亳州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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