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房屋及附属物签订买卖合同,而车位不明,执行期知晓 再审申请书

佳兆业|房屋及附属物签订买卖合同,而车位不明,执行期知晓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三 , 女 , 19年月7日出生 , 汉族 , 住 市水山区郑汴路0号院0号楼1单元2号 , 公民身份号码41 , 手机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四 , 女 , 19年月25日出生 , 汉族 , 住 市水山区东三马路0号院0号楼2单元29号 , 公民身份号码 , 410 , 手机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市天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住所地 市金水区金水路1号1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
法定代表人李军 , 总经理 。
再审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不服 光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光01民初44号民事判决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 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 光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光01民初44号民事判决;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 依法支持申请人无需将地下车位交付给被申请人李四的主张;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事实与理由:
一、《房屋买卖合同》地下车位的约定严重不明 , 无法交付 。
2017年7月19日 , 再审申请人作为出卖方、被申请人李四作为买受方、被申请人天天公司作为居间方 , 三方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 约定:申请人将坐落于第一大街2期2号楼2单元2层东户的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李四 , 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 ,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296万元 , 该合同第2条约定包含的装修、附属设施有:三个挂机空调、一个柜机空调、一台洗衣机、地下车位一个 。
合同中仅约定:地下车位一个 , 其系作为附属设施 , 但地下车位的面积、位置、价格、交付时间、权属等信息均未明确 , 即:以下疑问无法确定 , 车位是机动车停车位、还是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自行车、三轮车等)停车位?车位位于负一层、还是负二层、亦或位于其他住宅小区?车位面积为20平米、15平米、亦或6平米等?车位的产权为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期限为2年、5年、10年等?等等信息均未明确 , 无法确定标的物 , 即交付的标的物不明 , 无交付的可能性 。
二、未明确约定交付车位的性质 , 不排除系人防车位 , 即所涉车位的部分合同可能无效 。
《房屋买卖合同》中仅约定:地下车位一个 , 由此无法确定车位性质 , 倘若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 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 倘若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 , 不得进行买卖 , 因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车位部分为无效 。 若无效 , 则无需交付车位 。
三、《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296万元包含装修、附属设施 , 但地下车位非附属设施 , 当然也非装修 。
附属设施指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
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二条 , 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 , 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 即:地下车位不属于房屋所包含的装修、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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