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房屋及附属物签订买卖合同,而车位不明,执行期知晓 再审申请书( 三 )
三方的疏忽 , 尤其是被申请人天天公司的过错 , 造成《房屋买卖合同》就车位的约定存在严重问题 , 且后期三方均未就车位事宜进行沟通过 , 未就车位形成新的确定意见 , 故《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车位的约定不成立 。
六、申请人在(2018)光01民初44号案审理时并不知情有权依法申请再审 。
申请人系因(2020)光01执88号案件 , 其名下银行卡被冻结 , 经与联系银行 , 得知系被 光光区人民法院冻结 , 便于2020年7月14日至法院了解了相应情况 , 并于当日复印了(2018)光01民初44号案与(2017)光01民初11号案的卷宗材料 , 方得知被申请人因房屋过户事宜及地下车位事宜提起过诉讼且两次诉讼均未能有效的与申请人取得联系 , 申请人的缺席非恶意为之 。
经与(2020)光01执88号案执行法官沟通 , 执行卷宗材料中(2018)光01民初44号案的生效时间为2020年6月1日 , 至申请人提起再审并未超过六个月 。
经与(2018)光01民初44号案承办法官联系 , 其查询网络系统得知生效时间亦为2020年6月1日 , 但查询卷宗材料得知生效时间为2019年3月 , 申请人认为:有冲突的 , 应采用有利于申请人的生效时间;且从前述可知 , 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2018)光01民初44号案的时间为2020年7月 , 亦不超过六个月 , 故申请人有权申请再审 。
综上: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了车位 , 但有关车位的约定严重不明确 , 且其后的补充协议对车位又未予明确 , 加之居间方未尽到其较大的注意义务 , 从而导致车位的买卖协议不成立 。 另申请人系在六个月内提出的再审请求 , 故法院应当受理再审申请 , 且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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