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视居住?

|什么是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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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 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 , 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 , 案件尚未办结 , 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此外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 , 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 可以监视居住 。

对于监视居住的具体内容 , 可以从如下方面了解:
1.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 , 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但是 ,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2.时间抵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 被判处管制的 , 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 , 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 ,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什么是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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