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和不动产租赁,承租方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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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和不动产租赁,承租方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金?

【上海市|土地和不动产租赁,承租方如何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金?】今天我们先学习山东省税务局对“出租房产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的答疑 , 然后再总结一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规定 , 并对租赁合同涉税条款的约定提供建议 。

纳税人提问如果公司把房子出租给其他公司 , 城镇土地使用税谁来缴 , 承租人还是出租人?
山东省税务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单位和个人 ,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 , 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 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

奂熹聊聊一般税种的纳税人都非常明确 , 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就比较特殊 , 在不同情况下 , 有不同的纳税人 。 这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人的规定做个总结 , 最后再强调一下租赁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 但是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在特定情况下都可以成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共有 , 则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纳税人在承租集体土地时一定要注意 , 如果出现土地转租情形 , 应该是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而不是最终的实际使用人 。 许多人觉得财税(2017)29号和财税(2006)56号是不是冲突 , 我9月30日专门就此写过一篇文章间接承租集体土地 , 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详细分析 , 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参考一下 。
2、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和土地是密不可分的 ,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样 , 一般情况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 但是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在特定情况下都可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房产税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 ,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 许多人会问为什么没文件提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其实这里主要强调的还是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因为房产税有从租和从价两种计税方式 , 所以不同情况下以什么为计税基础很重要 , 但城镇土地使用税只有一种计税方式 , 也就不需要再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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