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24日,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3号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决定对x中学南侧地块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原告孙某猛房屋位于x区x楼x室,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为53.80㎡,属于上述征收范围。
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投资主体x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x市x区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x市x区司法局、x市x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及专业律师等组成的调查小组,就案涉房屋拆除一事进行调查,并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关于孙某猛户房屋被拆除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1、房屋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孙某猛户位于x室的房屋,在x中学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范围。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9日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得到该地块被征收人的大力支持和响应,纷纷主动要求先行搬迁,272户中已有262户申请了自愿协议搬迁,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短时间内,又有9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最终整个地块仅剩孙某猛一户没有签约。2、孙某猛户房屋依法征收情况。3、孙某猛户房屋被拆除事实情况。经调查小组联合调查,涉案房屋政府一直在走司法程序,2019年年底该户房屋突然被拆除,系房屋拆除企业在没有收到房屋移交验收证明的情况下擅自所为。主要原因是房屋拆除企业因拆除工期太长(滞留一年多),在该幢楼20户仅剩中间套303室一户(孙某猛户)未交房的情况下(该户房屋多年空关无人居住),拆除企业为尽早拿回押金、企业职工想尽快完成拆卸回家过年等各种因素叠加,导致拆除企业在自行拆除西半侧楼时,孙某猛户房屋倒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切实化解行政争议,被告多次申请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赔偿或补偿问题,但原告均明确拒绝。二.原告陈述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泰3号征收决定,将该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内,后作出4号征补决定,原告对4号征补决定不服,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尚在上诉期,判决还未生效时,原告发现案涉房屋已经被拆,屋内财物全部损毁。原告认为,针对案涉房屋作出的4号征补决定仍在审理过程中,尚不具备法律效力,被告即强行拆除原告房屋,明显违法,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位于x市海x区x楼x室的强拆行为违法。三.被告观点1.原告与被告因房屋征收纠纷,历经征收决定一审、二审及征收补偿决定一审,在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过程中,房屋征收纠纷即将处理完毕时,对房屋进行强拆,显然不是合理的做法,被告没有理由在此时点上作出强制拆除行为;2.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证明强拆行为是被告实施,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庭审意见本案中,据法院查明事实可知,自3号征收决定作出以来,原告先后就征收决定公告、3号征收决定以及4号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向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除4号征补决定二审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外,其余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均未能得到支持。时至案涉房屋被拆除,已长达近两年时间,案涉房屋征收地块所涉被征收户共计272户,其余271户均早已搬离。作为旧城改建项目,案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身系为了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整体环境,对于被征收人以及周边居民具有提升幸福生活指数及获得感等重要作用,在仅剩原告一户且原告多次明确拒绝协调的情形下,仍无限迟延征收与补偿工作进程,不仅导致所涉公共利益迟迟无法实现,对已签约办理的272户被征收人而言系极大的不公。同时也导致政府前期投入的大量资金成本无法实现预期目标,造成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在此情形下,x市x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能主体,应当积极履职,可在4号补偿决定作出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减少公共资源损失,促进公共利益的尽早实现,确保实现利益的均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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