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0年10月10日,x县土地管理局向赵某祥颁发皋集建(1990)字第01567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地址为x县x乡x村,用途为住宅。同日向巨某祥颁发皋集建(1990)字第0155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第三人赵某昌从巨某祥处购得其住宅。
2011年6月20日,x县国土资源局x国土管理所在巨某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栏中载明:“因巨某祥旧住宅长期闲置,经双方协商、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住宅出售给赵某昌,现同意将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为赵某昌。”
2018年8月29日,第三人赵某昌与x镇政府签订《x新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第三人赵某昌位于x镇x村二社的房屋1处,补偿安置人口6人,补偿金额合计1860000元。2018年7月29日,被告x镇政府对赵某祥名下位于x县x镇x村x号的房屋强行予以拆除。
二、原告观点
原告为x省x新区x镇x村村民,在x村x地房屋一处。现该村正在进行大规模拆迁。截至目前,尚未见到载明集体土地征地批文文号、四至范围的征收土地公告,据此足以判断该集体土地还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审批,同时此次征收补偿价格明显过低并且不合理。
2018年7月29日,在未签订协议、未依法进行足额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违法。
三、原告证据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对赵某祥的补偿实际是对赵某昌购买房屋进行的补偿,与赵发昌继承的房屋无关。
2、放弃涉案房屋实体权利的声明。证明赵某祥名下宅基地及房屋由赵发昌继承,其他继承人已经放弃实体权利。
3、照片。证明原告房屋被非法强拆的事实。
4、x新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原告房屋被拆除的行为系被告实施。
四、被告观点
被告已对赵某祥一户进行补偿,原告又以赵某祥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告提交的权利凭证系赵某祥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8月29日,被告已与赵某祥一户签订《x新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与赵某祥非同一个家庭户,原告系非农户,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被告证据
1、x新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证明赵某祥房屋已经补偿。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x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其强拆涉案房屋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即径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七、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 第三人|行政诉讼:在拆除房屋前,应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声明】司法裁判案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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