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奶奶去世,孙子手握两份遗嘱要求继承房产,法院却判都无效?( 二 )


第一份代书遗嘱,由王亚代书,打印后由马芳签名确认,并将当时情况录了音。同时,还邀请了王亚的同学刘某、史某做见证人。





王亚|奶奶去世,孙子手握两份遗嘱要求继承房产,法院却判都无效?


对这份遗嘱,马一提出了质疑:首先,录音很有可能是事前排练的,而且录音内容不清晰;其次,马芳的意思没有得到充分表达;最后,没有显示录音当时是否有见证人等问题。所以,他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证据的合法形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
第二份代书遗嘱,由律师代书,打印后由马芳签名确认,并将当场情况录了像。现场有两名律师见证。
对于这份遗嘱,马一同样也表示怀疑。首先,王亚提供的录像分为6部分,不具有完整性;其次,视频中的律师涉嫌存在诱导提问,而且在录像过程中,其中一名律师多次离开;最后,这版代书遗嘱与上一版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一字不差。
两份遗嘱均无效孙子诉求被驳回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王亚作为受遗赠人,一直在马芳立遗嘱现场,对马芳赠与其遗产明知而未拒绝,则应认定其接受了遗赠。
随着科技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规定的“代书”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应当包括使用电脑打印,两者之间书写工具不同,但本质上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由打印人根据其真实意思打印出文字,在遗嘱人阅读或向遗嘱人宣读后,由代书人(即打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王亚|奶奶去世,孙子手握两份遗嘱要求继承房产,法院却判都无效?


而本案中,录音中马芳的口述内容与其签名的打印遗嘱内容并不完全相符。所以,第一份遗嘱无法证实“马芳口述或以其他方式表达真实意思,并由代书人代为书写或打印”这一过程。也证明不了在场人员曾向马芳宣读过遗嘱内容。
对于第二份遗嘱,法院认为,在律师见证过程中,律师对照前一个见证遗嘱内容,以问答形式做了见证。在问话过程中,律师对马芳有明显的引导和暗示。关键性的回答都不是马芳英口述,而是律师引导和王亚父亲的暗示。
这份遗嘱也没有”由马芳口述或以其他方式,表达真实意思,进而由代书人代为书写或打印“的全部过程。此外,两份见证遗嘱发生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完全不同,但内容完全一致,无一字更改,后一个见证遗嘱是前一个见证遗嘱的复制版,故这份律师见证的遗嘱,缺少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该遗嘱的打印人即原告王亚,与遗嘱有利害关系,故遗嘱不足以证明系马芳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因王亚提供的两份遗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他”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50%“的诉求不成立。而马一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独立请求权,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王显和马一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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