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父母离婚后可以协议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基本案情
1997年1月15日,王甲与林某登记结婚。1999年4月27日,二人之女王乙出生。2004年8月,王甲与林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王乙由父亲王甲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北正房四间的拥有权归王乙所有。2008年10月31日,在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林某和王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王乙随母亲林某共同生活,王甲每月给付王乙抚养费400元,原离婚协议书上给王乙的房屋变更给王甲所有。
2018年2月,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父母于2008年10月31日订立的协议撤销了对王乙的赠与,损害了未成年人王乙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协议,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 法院|父母离婚后可以协议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法院|父母离婚后可以协议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法院|父母离婚后可以协议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法院|父母离婚后可以协议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