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荣悦珑府|正荣悦珑府购房者要退定金?律师:提前看合同成关键】与此同时,李明还收到了一份《催告函》,《催告函》写明,“若您在收到本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首付款,我司将解除《认购协议》,没收您支付的全部定金;我司有权收回该商品房,另售他人,且无需再另行通知您。”
针对“关于定金金额及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的真实情况”一项,12月10日的《沟通函》也给出了同样的说法:“认购书约定:客户未在约定期限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我司有权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全部定金。该客户因自身原因,已逾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认购书的约定,我司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接到催告函后,李明多次联系开发商,表示先交定金在前,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在后,且双方并未就补充协议中的争议条款达成一致,开发商无权没收已缴纳的定金,希望开发商尽快退还已缴纳的定金,李明的诉求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
让李明不满的另一个原因是,李明认为缴纳的定金只收到了收据,并未收到发票。
针对“缴纳定金未提供发票”一项,《沟通函》也给出了说法:“根据行业惯例及交易习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客户定金时出具对应金额的收据,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及支付购房款时出具正式发票,如客户出开票需求,也可立即出具相应发票。”《沟通函》解释,“该客户已收到我司出具的定金收据,但至今(包括在支付定金时)未向我司主张要求开具发票,我司对该客户的要求并不知情,如客户有需求,我司可无条件提供。”
律师:认购时是否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关键
12月1日,李明前往都江堰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反映情况,工作人员称:“相关问题已做记录,之后会安排人员进行协调。”
1日下午,李明收到“退还1万元车位定金”的通知。前往售楼处的李明被要求签署3份《〈认购书〉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涉及解除房屋认购、解除车位认购以及1万元误刷款退款。
在具体退款金额方面,《解除协议》称,房屋认购协议解除后,开发商会根据《催告函》条款,将2万元房屋定金没收。李明认为,“《催告函》为开发商单方面拟定,并不具备合意约束力。”
就此,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成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据李明提供的《商品房定购协议书》中买卖双方约定的第4条第5条内容显示:“买受人签署此协议前,买受人同意其完成接受本《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条款,并同意在签署本《商品房定购协议书》之后,严格依据赎买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条款与出卖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按约定,李明也不能提出任何修改要求。
基于李明的购房经历,张家成律师称,《商品房定购协议书》中明确提到买受人是基于认同购房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签署此协议,如果买房人签字,说明当时他已经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律师认为,双方的关键争议点在于“买房人需要举证自己当时没有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开发商未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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