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万元买车位变成一堵墙?!法院这样判( 二 )


但罗先生辩称 ,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导致《定购协议书》失效 , 不存在房价优惠 。 此外 , 案涉车位和房屋定购协议的签订、定金的交付以及剩余车位款和购房款均是分开完成的 , 且定购协议书并未约定买方解除车位购买合同 , 购买住房的优惠就取消 。 双方解除合同的依据应当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 , 而非定购协议书 。
罗先生认为 , 邦泰雅居公司违反车位约定 , 应当解除车位合同 。 而他不存在违反房屋合同约定情形 , 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法院这样判
开发商退还12万元车位款
车位合同解除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
去年12月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罗先生和邦泰雅居公司虽然分别签订了房屋、车位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 但应一并处理 , 否则违反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 双方对房屋及车位分开处理 , 法院不予支持 , 为此 , 法院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及邦泰雅居公司的反诉请求 。 不服判决的罗先生提起上诉后 ,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 撤销原判决 , 发回重审 。
重审后 , 东兴区人民法院认为 , 邦泰雅居公司未按约交付车位属违约行为 , 其未按合同约定将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书面通知罗先生 , 罗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 因此 , 双方关于车位的买卖合同已于罗先生的解除车位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解除 。
对于罗先生要求邦泰雅居公司退还18.6万元购买车位的钱 , 法院认为 , 案涉车位价值与罗先生购买的房屋价值息息相关 , 邦泰雅居公司也确因罗先生购买车位 , 对房屋价款进行了较大优惠 。 虽然这是邦泰雅居公司的一种销售策略 , 但若简单按定购协议书上的价格对车位款进行退还 , 对公司也不公平 。
为此 , 在双方不愿意鉴定车位实际价值后 , 法院参考同地段、同时间段车位价款 , 结合案涉车位位置和面积 , 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 酌情认定案涉车位价值12万元 , 并将罗先生要求退还车位价款18.6万元的诉讼请求调整为退还车位价款12万元 。
此外 , 法院还认为 , 车位合同的解除是因为邦泰雅居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 , 而案涉房屋并未出现合同及协议中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
2021年11月1日 , 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已于2020年9月22日解除;邦泰雅居公司退还罗先生所购车位款12万元 , 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邦泰雅居公司向罗先生支付违约金1200元 。 此外 , 法院还驳回邦泰雅居公司的反诉请求 。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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