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印发,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收购价格】12月17日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 , 这是自2020年12月28日征求意见以来 , 正式印发该文件 。
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主管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本市住房发展实施计划管理的公共住房的收购活动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已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
产权限制条件为不得转让的公共住房(以下简称出租型公共住房) , 其收购价格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确定;可以转让的公共住房(以下简称出售型公共住房) , 其收购价格根据公共住房销售价格相关规定确定 。
二、收购价格
(一)地价 , 指所收购的公共住房实际缴纳的地价;
(二)建设成本 , 包含以下三项费用:
1.基本建设费用 , 指建设前期工程费及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2.管理费 , 指社会投资主体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开支;
3.法定规费 , 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竣工测绘费用等规费;
(三)资金成本 , 指社会投资主体为公共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成本 。 社会投资主体与收购主体在签订收购合同中约定不计资金成本的除外;
(四)合理利润;
(五)户内装饰装修造价 , 收购主体或者其委托机构按实际装饰装修配置审核户内装饰装修造价 , 装饰装修造价以审核的结果为准;签订收购合同时 , 项目未确定实际装饰装修配置的 , 该部分造价以补充合同形式约定;
(六)法定税金 , 指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国家规定的税费;
(七)收购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所列各项出租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构成依据附件《深圳市出租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测算指引》测算 , 符合《第二部分 建设成本计算方式》中I基本建设费附注3规定情形的 , 基本建设费可以按附注3规定执行 。
出租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不得包括下列费用: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社会投资主体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当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出租型公共住房开发运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当计入价格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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