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最高法:征收补偿应当及时补偿,不能拖延履行

最高法:征收补偿应当及时补偿,不能拖延履行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时,有征收方选择不继续进行征收,有些征收方采取违法强推强占土地的行为占用了土地,但迟迟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此时,被征收人该如何进行维权呢?

征收方|最高法:征收补偿应当及时补偿,不能拖延履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885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同样也负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上述规定虽未明确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时,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此种情形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

征收方|最高法:征收补偿应当及时补偿,不能拖延履行


【 征收方|最高法:征收补偿应当及时补偿,不能拖延履行】
律师说法:在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在没有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土地就被强行占用了,一部分被征收人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解决问题,而还有一部分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而是采取信访等程序要求征收方进行补偿。往往征收方给的补偿不是被征收人想要的被征收人没有领取,甚至有些征收方在已占地的情况下,完全忽视对被征收人的请求。此时,被征收人需要提起行政履责程序,要求征收主体履行征收补偿义务,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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