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个指导性案例发挥了怎样的应用效能 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五 )


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优化指导性案例内容结构的基本动力,来自于司法改革形势下不断加强检察专业能力建设的需要,目标是努力解决“三个不平衡”,特别是加强检察院一把手能力建设,促进检察机关办案能力不断提高 。
目前,指导性案例体系的建立还很短,内容结构的优化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 。笔者认为,今后指导性案例内容结构的优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找出检察工作的规律性特点,在指导性案例的内容结构中突出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体现检察工作,使指导性案例成为中国特色检察工作的生动印记,成为积累检察工作经验和智慧的最佳载体 。二是在内容结构上进一步回应和解决检察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纠纷 。在内容结构上,指导性案例要进一步清晰准确地梳理争议问题,通过对案例的处理完整地展示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提高“主旨”和“指导意义”的质量,有针对性地回答有争议的问题,突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 。第三,内容结构上要充分考虑指导性案例的传播和影响 。
在解释规律和推理中加强实际应用 。

51个指导性案例发挥了怎样的应用效能 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何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可以引用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解释和说理的依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办案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有效范围和适用方式,为检察文书中指导性案例的解释和说理提供了规范依据 。笔者认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检察文书解释说理中的运用,并在检察实践中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要树立应用意识 。所谓检察文书中的解释说理,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和政策,对法律文书所载的决定或者处理意见进行分析、论证和说明的过程和活动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办案 。应该说,指导性案例经过了完整的诉讼程序的检验,经过了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筛选和论证,最后经过了法定的专业经营决策机构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颁布 。它具有权威性、确定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内在品质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 。
检察文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行使检察权的重要载体,应当成为指导案例制度发挥导向作用的重要领域 。但在实践中,检察官在遇到争议问题时,可能会将指导性案例作为非正式参考,而直接引用和参考检察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作为说理和论证依据的情况并不多见 。检察官在制作检察文书时,迫切需要树立和增强学习和运用检察指导性案例说理的意识 。
明确申请内容 。从适用范围看,指导性案例可以在以下三类检察文书中适用:一是“终局”检察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二是“监督性”检察文书,如诉前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抗诉书等;三是“意见书”检察文书,如公诉意见书 。从体例结构上看,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一般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要旨、法律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等构成 。《案例指导规定》并没有规定可以引用指导性案例的哪一部分作为解释和说理的依据 。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明确指出,类似案件,法院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进行裁判 。这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先例适用规则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循先例原则 。根据区分判例的技术,司法人员首先要区分一个判例裁定中的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其中判决理由是一个判例裁定中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对争议案件的判决不可或缺,对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在类似案件中应当引用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解释法律效力或者价值的规则、原则或者政策,也应当体现检察决定的依据 。从检察指导案例的体例来看,“要旨”部分具有这一特征 。在一些指导性案例中,“理由”(如抗诉、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指导意义”也包含一些准司法规则和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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