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个指导性案例发挥了怎样的应用效能 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六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要旨”等部分大致确定了以下规则:一是事实认定规则 。如陕西省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检49号)案,认定“虽有履行职责,但未依法充分运用行政监督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可认定为未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二是证据可采性规则 。以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42号)为例,确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中被害人陈述的采信规则 。三是法律适用规则 。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24号),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的适用 。四是把握政策规律 。比如石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检1号),就决定了基层村民集体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刑事案件处理中的政策考量 。上述规则是在处理案件和解释法律和推理中经常使用的基础 。
应用方法要标准化 。在检察文书的解释和说理中,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主要方法是引用 。“引”,即引,引;“叙述”就是叙述和阐述 。引用指导性案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指导性案例与争议案例的核心事实相同;第二,不同的事实要件不足以影响案例指导规则的适用;第三,指导性案例并没有因为情况的变化而失效 。其中,核心是引用的指导性案例和争议案例在案例和争议焦点上要相似 。
引用指导性案例时,也要注意引用规范 。在案例引用中,固定模式应为“案例标题(案号)”,如“参照罗猥亵儿童案(检43号)” 。在引用的具体内容上,可以全文引用“要旨”,也可以在全文引用后进一步说明 。有时为了简明扼要,不需要全文引用或陈述,而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证,然后附上“见×××(检案号××)”等等 。这种运用主要是为自己的论证提供一个参考的例子,让解释和推理的对象可以参考,起到加强说服力的作用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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